(2017)鄂0192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80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武汉光谷支行银行账户41×××41的存款人民币176639.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