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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淑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刘淑庆,孙立国,天津德玛科技有限公司,任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673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负责人:康文哲,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君,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雪梅,天津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淑庆,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天津德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孙立国,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庆(被告孙立国之妻),基本情况同上。被申请人:天津德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小淀村工业聚集区五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刘淑庆,总经理。被申请人:任军,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云端彩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宁,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刘淑庆、孙立国、天津德玛科技有限公司、任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2181661.5元或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担保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白堤路支行向本院出具担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淑庆、孙立国、天津德玛科技有限公司、任军名下银行存款218166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先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耿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霍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