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翁建宇诉被申请人黄庆燎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建宇,黄庆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85号申请人翁建宇,住承德市。被申请人黄庆燎,住承德市。申请人翁建宇与被申请人黄庆燎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非诉财产保全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黄庆燎妻子徐婵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金辉白云小区2号楼1单元103室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