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连印与玄松范、王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印,玄松范,王雪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371号原告:吕连印,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玄松范,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王雪成,男,现住延吉市。原告吕连印诉被告玄松范、王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连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连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连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连印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