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吕连印与玄松范、王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连印,玄松范,王雪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371号原告:吕连印,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玄松范,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王雪成,男,现住延吉市。原告吕连印诉被告玄松范、王雪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连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连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连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连印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