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胡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胡芳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468号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8851570Q负责人:黄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芳玉,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胡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燕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