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惠美煤炭有限公司与安徽福瑞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远县惠美煤炭有限公司,安徽福瑞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384号原告:怀远县惠美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328043039G(1-1)。法定代表人:蔡德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福瑞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86103356L。法定代表人:朱志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怀远县慧美煤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福瑞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82117元进行冻结。赵东旭以其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阿尔卡迪亚阳光苑房地权蚌房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福瑞斯特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2117元。二、查封赵东旭所有的位于蚌埠市阿尔卡迪亚阳光苑房地权蚌房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赵东旭看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或设定抵押。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怀远县慧美煤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