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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与许世杰、宋莲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许世杰,宋莲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7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56号云飞商务楼。负责人:武慧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姜雪婷,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丽春,山西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世杰,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孝义市。被告:宋莲花,女,系许世杰配偶,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孝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与被告许世杰、被告宋莲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截止2017年2月2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14475.75元、利息52454.63元、滞纳金1889.55元,合计168819.93元,并承担从2017年3月1日起至欠款本息等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等;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许世杰所有的机动车识别代号×××的大众牌迈腾汽车的折价款或变卖、拍卖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5日,被告许世杰向原告申请了信用卡购车付款业务并与原告签订了《龙城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分期车贷本金155000元,车贷手续费18600元,用途为购买大众迈腾汽车一辆,分期期数为36期;被告许世杰以其所购机动车为该笔分期欠款本金、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2月4日,被告许世杰使用pos机刷信用卡车贷款155000元以及手续费8525元。被告许世杰只归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7年2月28日尚欠本金114475.75元、利息52454.63元、滞纳金1889.55元。被告宋莲花也未履行共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予归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催收记录》显示,被告许世杰经原告多次催收后,并未在三个月内偿还透支款项,其行为符合”恶意透支”的情形,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76元、保全费1346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宏军人民陪审员  李淑琴人民陪审员  宋雅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程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