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周某甲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绰号“瓜皮”,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华某1与被告人李某1在赌场上发生矛盾。同年6月7日下午17时许,华某1打电话给李某1,双方在电话里争吵且约定在抚州抚北大桥与西津大道的三岔路口打架。李某1纠集被告人朱某、梁某、汤某和周某甲等人开了多辆车赶到抚北大桥。华某1纠集被告人魏某1等人赶往抚北大桥与西津大桥的三岔路口。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1、朱某、梁某、汤某、周某甲等人持刀及改装的消防枪与华某1、魏某1等人持刀相互对杀且对车辆进行打砸,斗殴造成华某1多处刀伤。侦查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将参与聚众斗殴的魏某1、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华某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汤某、魏某1、李某1、朱某、刘某、程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华某1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初华某1与李某1(二人均已判刑)在赌场产生矛盾。2016年6月7日下午,李某1在“姐妹”茶楼与梁某、汤某(二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周某甲一起打牌,朱某(已判刑)等几个人在旁边看。当日下午17时许,李某1打电话给华某1称华某1在赌场喊其“李某2”没有面子,两人通话时互相谩骂,后两人遂约好在抚州市抚北大桥附近谈妥。随后,华某1联系魏某1(已判刑)让其叫人到抚州梦湖附近的“凯旋城”小区集合去办事,魏某1便开白色别某君威汽车(车牌赣F×××××)接了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棒球棍等与华某1汇合,华某1开车带领其他五辆车行至抚州抚北大桥与西津大桥的三岔路。李某1和华某1约好后开车赶往约定地点,朱某、梁某、汤某及被告人周佳节平听到李某1和华某1的对话后,一伙人也开了四辆车并携带枪支、刀具跟随李某1的车赶到抚北大桥附近。到抚北大桥路口后,李某1下车走向华某1,华某1持刀和其同伙七八人站在路上,快靠近时李某1的同伙中有人开了一枪,华某1一方的其他人员听见枪声便逃离,李某1上前用刀砍华某1,周某甲等人也上前对华某1砍杀。华某1被砍倒地后,被其同伙开凯迪拉克汽车救走。之后李某1等多人拿刀、棍砸了魏某2的白色别某君威车,随后开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赶赴现场,将魏某1、程某、刘某抓获。经鉴定,华某1因外伤致右额顶部头皮裂创(对应右顶骨骨折、硬脑膜破裂、右颞顶硬膜下血肿、颅内积气),符合“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同时,华某1因外伤致全身体表(右侧背部及双下肢)创口瘢痕累计长度达20.0㎝评定为轻伤二级,华某1的身体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3月1日,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还查明,案发后周某甲和朱某、汤某、梁某、李某1共同赔偿了华某1二十二万元,并取得了华某1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6月7日18时34分,报案人称在抚北桥头有二三十人持刀打架。民警出警后现场未发现有人打架,一辆白色别某君威汽车被砸坏。民警将汽车附近的3名男子带回询问。经审讯,该三名男子是“眯子”带去抚北桥头办事的,见对方持有枪械躲在草丛里被抓获。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3月1日,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刑初5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同一犯罪事实,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华某1犯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朱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汤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梁某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魏某1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4.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犯罪时,周某甲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5.扣押决定书证实:依法从朱某手中扣押了消防枪一把。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赔偿协议和谅解书证实:周某甲和朱某、汤某、梁某、李某1共同赔偿了华某1二十二万元,并取得了华某1的谅解。8.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伙同斗殴的“瓜皮”是周某甲。9.华某1的辨认笔录证实:“瓜皮”是拿刀砍人的人,即周某甲。(但该被辨认的人身份情况有误)。10.朱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周某甲是参与打架的“瓜皮”。11.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证实:其外号“李某2”,2016年6月初在抚州市城西一家赌场赌博,“老眯”的人对他不尊重,双方发生口角。6月7日下午和梁某、汤某、周某甲在茶楼打扑克,朱某和几个人在旁边看。17时许,接到“老眯”的电话,双方又吵起来,约好在抚北大桥见面谈。他一个人直接开车去抚北大桥。下车后发现旁边停了好多车子,觉得不对劲立即开车离开。第二天听说梁某、汤某、周某甲等人因他的事和“老眯”打架,朱某还开了枪,“老眯”被砍伤住院。不知道梁某、汤某、周某甲、朱某等人开车跟着一起去抚北大桥的事。没有向他们说明去见老眯的事情,但和“老眯”电话约定的时候,他们都听到了。当时“老眯”那边已经停了八九辆车子,“老眯”和几个人站在车旁拿了砍刀。朱某带了一把消防枪,没有杀伤力但是有震慑力。到抚北大桥时没有看见他那边的人开车去。只知道朱某参与了打架,并在现场开了一枪。和朱某是牌友关系。12.同案犯华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外号“老眯”。2016年6月3日在西津村王家赌场看到有人打架,问是否是“李某2”手下的人,叫他们不要打架,“李某2”没有反应。2016年6月7日17时30分许“李某2”打电话说出去把6月3日的事情解决,电话里双方对骂,后来双方约在抚北大桥那边谈事。之后打电话给魏某1说和“李某2”吵架,叫其带几个人去抚北大桥那边,他开车载了“小保”、“傻子”、“泡豆腐”、“小兵”到凯旋城,魏某1开别某车还叫了人,之后去了抚北大桥附近。马路两边停了几辆车,他拿一把西瓜刀下车,“李某2”冲出来开了一枪,喊“杀老眯”,“李某2”的同伙拿钢管、刀冲向他砍,他那边的人就跑,他被砍倒在地。与“李某2”约在抚北大桥那边谈判,没有谈成就打架。魏某1具体带了多少人不清楚。“李某2”那边有梁某、“星星”、“瓜皮”,都是“李某2”那边带队的。13.同案犯朱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7日15时许去姐妹茶楼玩,“李某2”、“星星”、“波波”、“瓜皮”在玩扑克。18时许“李某2”接到电话后和对方吵起来。“李某2”挂了电话说“老眯约其点子,过去谈事”,他问大家是否一起去,“李某2”说不要,一个人下楼了。五六分钟后他和“星星”、“波波”、“瓜皮”说一起去看下,莫让“李某2”吃亏。他驾驶帕萨特载“星星”、“波波”,“瓜皮”开宝马载了两三个人往抚北大桥方向开,在抚北大桥“李某2”下了车。“老眯”带了七八车的人站在马路边,“老眯”看到“李某2”下车后喊“杀”,并冲向“李某2”,他就在车上拿了一把消防枪、一把西瓜刀去救“李某2”,“老眯”拿刀砍“李某2”被其闪开,他拿消防枪朝天开了一枪,又朝“老眯”肩膀砍了一刀,把“李某2”拉回来。后面一伙人又冲过去,“老眯”那边的人就跑,他们就去杀“老眯”,杀了20几秒。后“老眯”被一辆凯迪拉克车救走了。“李某2”被拉回来后开车离开了。他那边的人拿刀棍打砸“老眯”那边的车辆,几分钟之后就散开了。听“李某2”讲因赌博的事情双方结下矛盾。“李某2”没有动手,“星星”坐在车上没有动手。“波波”拿凶器砸了凯迪拉克汽车。“瓜皮”拿砍刀冲了上去。有十多个人,其中几个人拿了钝刀冲上去砍“老眯”,还砸了汽车。“老眯”身后有七八辆汽车,下来近二十个人,有“辉辉”、“露露”、“赛辉”等人。他们有些人拿了刀、棒球棍。14.同案犯梁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7日下午在姐妹茶楼打麻将,“李某2”、“星星”、“瓜皮”在玩扑克。18时许准备吃饭,“李某2”说“老眯”约其去抚北大桥谈事,“瓜皮”叫他坐其宝马车去,楼下停有四辆车子。他坐“瓜皮”的黑色宝马车,后排还有四个人,“星星”开大众轿车。到抚北大桥没有看到“老眯”掉头准备回去,到了抚北大桥与西津交叉口附近时,见“老眯”那边停了五六辆车,人都下车了。相互看见后“老眯”拿刀站在马路中间喊“杀”,车子准备掉头时被货车挡住,过去时“老眯”的人都跑了,“老眯”一个人被砍伤,“李某2”拿刀还在砍“老眯”那边的车子,他车上的两个人也拿刀下车砍车子。“李某2”说以前在“老眯”的赌场上发生口角,“老眯”约“李某2”去谈妥(没有谈成就会打架)。“老眯”那边有五六辆车,二十多人下了车。他们没有动手,有五六个人拿了砍刀。“李某2”拿了一把牛刀砍老眯那边车的玻璃,他车上的两个人也拿刀砍车玻璃。没有看到动手的经过。15.同案犯汤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7日下午5点20左右,和李某1、“瓜皮”、梁某在姐妹茶楼打扑克。李某1接到一个电话,听其说“好哦,等下到抚北大桥见面”,打完电话李某1就下楼。过了几分钟某上楼说“李某2”到抚北大桥跟别人见面去了,他们一起去看看怕出事。他就跟“瓜皮”、梁某、朱某下了楼。楼下停了三辆车子,还有几个年轻男孩。他和朱某一起上车,李某1几个人都分别上了车,往抚北大桥方向开。过了十分钟,到了城西华家没看到“老眯”的人就掉头,在抚北大桥和坝上三岔路口看到了“老眯”等人。路上停了好多辆车。李某1离他三五十米的地方下车往“老眯”的车子方向走。看到李某1下了车,“老眯”的人也下了车。朱某怕李某1吃亏,把车子往前冲离对方三十几米的地方停住,拿了一把刀和一把枪。后座的两个男孩子拿刀跟着朱某冲过去。朱某跑过去就往人群中开了一枪,“老眯”的人往后退了,“老眯”一个人站在路中间。他那边的人就拿刀砍“老眯”,持续了两三分钟。砍完人后他们就砸“老眯”那边的车,持续了分把钟,就各自走了。他那边打架的人是李某1召集的。动手的人有朱某、和他坐一辆车朱某带去的两个男孩;其他的人没看到。在场的人有李某1、“瓜皮”、梁某,还有七八个男孩。都是年轻男孩动手砸车,其他车上的人也有三四把刀,具体情况不清楚。朱某用一把牛刀,他车上两个年轻男孩拿长管钝刀。枪是辣椒水枪,朱某开的枪,那个枪可以让对方睁不开眼睛,枪声特别大可以吓对方。当时打的时候,坐在车上。只看到“老眯”带了刀。他们跟李某1关系很好,听说其要去“谈判”,跟着一起去怕其吃亏挨打。16.同案犯魏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7日17时许,“老眯”打电话说晚上有事,让他叫几个人。他联系了刘某,刘某又叫程某和“少华”,他开白色君威车(车牌赣F×××××)带他们到凯旋城小区旁。接到电话他知道是“老眯”和别人有纠纷要去打架。刘某、程某没有携带凶器,他车上放了棒球棍。“老眯”看到后招呼跟其到了抚北桥头。“老眯”下车,他也跟着下了车。当时对面有四五辆轿车停在路边,其中有一辆黑色宝马。对方四五辆车的人都下车,“李某2”掏出一把黑色手枪,看到“老眯”下车朝天开了一枪,“李某2”那边的二十来个年轻小伙子听到枪声后,就朝“老眯”冲过去,有的人拿了砍刀。“老眯”的人跑掉了,“老眯”拿一把短刀对打,四五个人持砍刀朝他们冲过来,就躲在草丛中里,他们就朝他的白色君威车子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左后侧车门、引擎盖等地方乱砍,砍了几分钟。后来没看到“老眯”,不久公安民警把他带到派出所。“老眯”一方有十几个人,“李某2”一方有二十来个人。1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7日下午17时许,魏某1开车经过按喇叭,他上了车。除魏某1、程某外,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开到凯旋城小区门口停下,魏某1说接到“老眯”的电话去帮忙办事。之后“老眯”叫魏某1跟着其走,到了抚北桥头的三岔路口,“老眯”下了车,也跟着下了车。对方有20多个人提刀跑出来,同时还听到“砰”的一声枪响,他就逃跑了。上车时不清楚去干嘛,后来听到魏某1和“老眯”打电话就清楚去帮“老眯”打架。他那一方有十多个人,开了四辆车子。魏某1开白色别某君威(车牌赣F×××××),“老眯”开黑色丰田车,其他车子不记得。打架时候他那方没人使用工具,对方的人用了刀具和双管土铳。他们那方没有打架就跑了。开枪的人大约172厘米,体型中等,大约四十多岁,穿T恤和牛仔裤。被砍的车是魏某1的。18.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7日下午5点左右,他、“华某2”坐魏某1开的赣F×××××的白色别某轿车兜风,魏某1接到“老眯”的电话,之后说“老眯”有点事,叫其带几个人过去。魏某1答应后打电话叫人先去凯旋城,之后开车带他、“华某2”接刘某。在凯旋城附近集合时看到六辆车,其中两辆车的人是魏某1叫去的,那时知道是去约点子。“老眯”上了黑色丰田车,领路往抚北大桥开,到了西津大道与抚北大桥交叉路口附近,停了好几辆车子,“老眯”先下车,其他人也跟着下了车。有辆车想开走,“老眯”叫人拦车。大约二十来个人冲出来,大部分拿着砍刀,之后“老眯”的人也返回拿家伙。“老眯”拿了一把短刀,其他的人有的拿钢管、有的拿刀,准备打架。魏某1、他、刘某、华某2几个人没有带家伙跟在后面,“李某2”(事后知道)拿一把红蓝色的枪朝天开了一枪,“老眯”的人朝“李某2”冲过去,他往西津大道北方向跑了,魏某1、刘某、“华某2”也一起躲在树后。过了几分钟,“老眯”一伙人和“李某2”一伙人都不在,看到魏某1的赣F×××××轿车被砍。警车过去了,他、刘某、魏某1被抓住。不知道打架的具体原因。19.江西省博中司法鉴定中心赣博中司鉴中心[2016]民伤鉴字第S2195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①华某1因外伤致右额顶部头皮裂创(对应右顶骨骨折、硬脑膜破裂、右颞顶硬膜下血肿、颅内积气),符合“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②华某1因外伤致全身体表(右侧背部及双下肢)创口瘢痕累计长度达20.0㎝评定为轻伤二级,华某1的身体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20.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6月7日13时许和李某1、梁某、汤某在姐妹茶楼打牌。过了一会儿朱某和几个小青年也去看打牌。17时许李某1接到一个电话,情绪不对并下楼接电话。过了一会李某1接完电话上楼说要走,朱某马上上楼说李某1和华某1约好在抚北桥头谈事,说一起也跟过去,怕李某1吃亏。朱某就带一伙人下去,他和梁某坐宝马车过去,汤某坐另一辆车过去。他和梁某的车最后到抚北桥头。车到后,李某3已和华某1等人打起来,朱某拿砍刀砍华某1,华某1那边的人跑了,华某1一个被砍,还有人拿刀砍车子,他和梁某、汤某没有过去,打完后就开车离开现场。周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承认参与了打架并用刀砍了华某1。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伙同多人持刀、枪在公众场所与对方多人持刀、棍聚众持械斗殴,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周某甲主动投案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周某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周某甲在居住社区无不良重大影响,司法部门认为可对其实行非监禁刑,综合本案案情,可依法对被告周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永恒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