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倩雯与李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倩雯,李玉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810号原告:董倩雯,女,1990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琴,女,1934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董倩雯与李玉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董倩雯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倩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倩雯撤诉。案件受理费2555元,由董倩雯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