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邓勇与被告吕华洲、江波、廖雪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吕华洲,江波,廖雪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047号原告:邓勇,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华洲,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江波,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廖雪均,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川,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媛,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勇与被告吕华洲、江波、廖雪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邓勇诉称:原告邓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对借款人彭建成、陈小容借款5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3日,借款人彭建成、陈小容向原告借款500万元。被告吕华洲、江波、廖雪均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借款人彭建成、陈小容未归还借款。故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吕华洲、江波、廖雪均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吕华洲、江波、廖雪均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本辖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陶妍宇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毅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