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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45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德兰、马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兰,马骏,马家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5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陈德兰,女,1942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马骏,男,199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马家奖,男,1973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系马骏父亲。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兰与被执行人马家奖、马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陈德兰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5执4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烨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