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舞钢市明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钢市明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603号申请人:舞钢市明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钢城农贸市场商住楼三单元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562461351C。法定代表人:韩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四川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金轮镇塔园村一社。法定代表人:王成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舞钢市明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舞钢市明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对其对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韩耀东以自身所有的豫R×××××白色奥迪小轿车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舞钢市明盛冶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韩耀东所有的豫R×××××白色奥迪小轿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顺创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对其对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秀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