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203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保森与被执行人赵跟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森,赵跟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03号之十一申请人:王保森,男,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高村乡张王村。被执行人:赵跟锁,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宋庄镇疃里村丛林庄332号楼45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沃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1执203号之十一裁定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跟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跟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跟锁在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