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宝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175号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联系电话0314-605****法定代表人:王兴伟张宝林,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组***号,联系电话1383244****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张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