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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文惠与罗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惠,罗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3656号原告:刘文惠,男,1989年7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罗宵,男,汉族,1992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刘文惠诉被告罗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文惠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15000元从2015年11月12日,30000元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1月1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借期至2015年11月22日。2015年11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期至2015年11月29日,二次借款共计45000元,均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分别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借据。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罗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文惠借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其中15000元从2015年11月12日起,30000元从2015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罗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