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黄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住梧州市。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住梧州市。李某甲与黄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李某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李某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某、李某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李某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蔡焕杰审判员 韦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