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成文与金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文,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57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成文,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金源,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成文依据本院(2016)云2323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金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经本院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57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锡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