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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沈某某、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某某,殷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财保119号申请人:沈某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申请人:殷某某,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沈某某与被申请人殷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某某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殷某某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沈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清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召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