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海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71号被执行人江海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503刑初84号,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海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海朝,但被执行人江海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海朝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