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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海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海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871号被执行人江海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503刑初84号,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江海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海朝,但被执行人江海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海朝银行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廷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