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友英与余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英,余小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690号原告:高友英,女,汉族,1968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余小洲,男,汉族,1976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高友英诉被告余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高友英承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美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