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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高友英与余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友英,余小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民初1690号原告:高友英,女,汉族,1968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余小洲,男,汉族,1976年9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原告高友英诉被告余小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高友英承担。审判员 胥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美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