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汝林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新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汝林村村民委员会,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1289号原告: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汝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汝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汝林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某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汝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崆峒区汝林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苏智宁书 记 员 卜世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