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勇与柴亚峰、张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柴亚锋,张会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590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75年7月18日,住洛南县。被告:柴亚锋,男,生于1976年05月13日,住洛南县。被告:张会会,女,生于1988年1月23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李勇与柴亚锋、张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