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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勇与柴亚峰、张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柴亚锋,张会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1民初590号原告:李勇,男,生于1975年7月18日,住洛南县。被告:柴亚锋,男,生于1976年05月13日,住洛南县。被告:张会会,女,生于1988年1月23日,住洛南县。本院在审理李勇与柴亚锋、张会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