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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刑更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洪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刑更333号罪犯洪虎,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四监区服刑。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兴刑初第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洪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9年8月30日止。2015年2月5日因抢劫加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8月30日刑满。附加罚金11000元。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新、徐立杰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洪虎,证人黄某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洪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洪虎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洪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洪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洪虎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董千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