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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蒙婷婷与桂林瀚淋阁养生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婷婷,桂林瀚淋阁养生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23民初884号原告蒙婷婷,女,199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平乐县,被告桂林瀚淋阁养生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万家乐”小区南宅苑*幢*层*号。法定代表人乔柳艳,总经理原告蒙婷婷诉被告桂林瀚淋阁养生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荣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艳梅、张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李强担任记录。原告蒙婷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林瀚淋阁养生休闲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6年7月24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劳务合同。2016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2000元的押金协议。由于被告无期限的拖欠工资,故原告采用集体罢工的形式表示抗议。被告以原告3天没来公司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务关系,且扣押押金2000元整及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3400元。以上合计54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拖欠相关补偿金等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法》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无故拖欠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工资3400元整及25%的经济补偿金850元共425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未与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务合同应支付的二倍赔偿金6800元整。诉讼中,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400元和第二倍工资3238元,共计6638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为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2、工作牌,证明原告是被告员工,岗位是技师。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本案证据的认可。根据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于2016年7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技师,2016年7月24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了一份瀚淋阁休闲养生会所技师协议书,约定保底工资3000元,超出保底按提成计算;推拿、足按提成23元起,精油提成40元。申请人工作时间为三班倒,早班:从8时至17时30分,中班:从17时30分至第二天2时,晚班:从24时至第二天8时,每月休息3天。2016年11月25日后申请人没有再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另查明,申请人2016年8月23日至9月30日的工资为3238元,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2016年8月20日至9月20的部分工资340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向灵川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受理后,于2017年3月20日做出了(2017)灵劳人仲案字第26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被拖欠工资3400元、并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238元,以上合计6638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后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起前述诉请,诉讼中,原告只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3400元和第二倍工资3238元,共计6638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被告无故拖欠原告2016年8月20日至9月20日部分工资3400元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于2016年7月24日到被告处工作,依法应在2016年8月23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到2016年10月1日才与原告订立劳动合同,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从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238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林瀚淋阁养生休闲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400元及未订立书面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238元,以上合计6638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桂林瀚淋阁养生休闲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收款单位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荣波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张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