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滦县新城盛元超市与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新城盛元超市,王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208号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住所地:滦县新城燕山大街龙盛花园69-1.负责人:高婉婷。被告:王安,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滦县。滦县新城盛元超市与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馥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