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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滦县新城盛元超市与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县新城盛元超市,王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2208号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住所地:滦县新城燕山大街龙盛花园69-1.负责人:高婉婷。被告:王安,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滦县。滦县新城盛元超市与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元由原告滦县新城盛元超市负担。审判员  张翠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馥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