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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润枝、杨进有、曾厚河、谢日高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枝,杨进有,曾厚河,谢日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1执22号被执行人张润枝,女,1964年3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被执行人杨进有,男,1958年6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曾厚河,男,1953年9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谢日高,男,1956年2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阳高县人,农民。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22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张润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杨进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曾厚河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谢日高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润枝、杨进有、曾厚河、谢日高分别退缴赃款13845元、11568元、9731元、6498.1元,予以没收。2016年9月12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润枝、杨进有、曾厚河、谢日高目前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存忠审判员  韩富明审判员  张建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成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