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文浩与吉林省粮食实业开发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执2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文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粮食实业开发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绿经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及(2001)绿经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粮食实业开发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文浩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粮食实业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春市隆礼路33号的两栋房屋,委托吉林省宏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400000元;于2011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粮食实业开发公司所有的位于农安县柴岗镇街道的三栋房屋及一宗土地使用权,委托吉林省花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855440元抵债。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将被执行人吉林省粮食实业开发公司所有的三十枚戒指,委托淘宝网拍卖,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570000元抵债。2017年6月16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吉林粮食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春汉高表面技术有限公司22001460300050058752账户内应得的红利27071088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绿经初字第310号民事调解书及(2001)绿经初字第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