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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与赵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赵伏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822号原告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路1号2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34591465XK。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建平,男,生于1974年5月23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住石柱县,被告赵伏江,男,生于1975年9月22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住开县,农村居民,原告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并向原告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索图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