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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刑初21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捕前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无业。2004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8月30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0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4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4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唐宝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下旬某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的歌舞剧院宿舍5-1-301室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两个玉手镯、一条苏烟、十大元帅纪念章、95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苏烟价值450元。2017年1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253号六中宿舍1-4-502室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一部三星C5手机和2000元现金偷走。2017年2月1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裕华区道桥公司宿舍4-1-603室的房门,将室内的第四、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各一套、一枚周某生牌黄金戒指、一个周某生牌黄金吊坠、1000元可流通航天纪念币、航天员景海鹏、陈某签名的航天邮票、两个翡翠玉手镯、两个翡翠玉坠、一条白金项链、一副仿真清明上河图、一瓶五粮液酒和15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1166元、黄金吊坠价值1926元、第四套人民币纪念���价值500元、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价值230元、五粮液酒价值899元。2017年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路与建华大街东北角的金属公司宿舍5-1-301室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钻石戒指偷走,经鉴定,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1080元,黄金耳钉价值596元。2017年2月20日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新华区国泰街35号院4单元602室的房门,将客厅钱包内的400元现金偷走。2017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庄窠小区33-1-603室的房门,将卧室和客厅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块天王牌手表和6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200元。2017年2月27日2时���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478号17-2-402室的房门,将客厅茶几上的一部小米手机偷走。2017年2月下旬某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小区5-4-603室的房门,将客厅内的一部VIVO手机和70余元现金偷走,经鉴定,手机价值853元。2017年3月5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热电厂宿舍1-3-602室的房门,将室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2000元钱偷走。2017年3月18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2号1-3-501室的房门,将客厅内的500元现金偷走。2017年3月下旬某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棉三小区25-2-602室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MINI2平板电脑、两瓶施华蔻洗发水偷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530元,苹果IPADMINI2平板电脑价值1200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下旬某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的歌舞剧院宿舍5-1-301室杨某家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两个玉手镯、一条苏烟、十大元帅��念章、95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苏烟价值450元。2017年1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253号六中宿舍1-4-502室刘某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一部三星C5手机和2000元现金偷走。2017年2月1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裕华区道桥公司宿舍4-1-603室翟某家的房门,将室内的第四、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各一套、一枚周某生牌黄金戒指、一个周某生牌黄金吊坠、1000元可流通航天纪念币、航天员景海鹏、陈某签名的航天邮票、两个翡翠玉手镯、两个翡翠玉坠、一条白金项链、一副仿真清明上河图、一瓶五粮液酒和15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1166元、黄金吊坠价值1926元、第四套人民币纪念册价值500元、第五套人民币纪念册价值230元、五粮液酒价值899元。2017���2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路与建华大街东北角的金属公司宿舍5-1-301室王某家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两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对黄金耳钉、一枚钻石戒指偷走,经鉴定,两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共计1080元,黄金耳钉价值596元。2017年2月20日3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新华区国泰街35号院4单元602室张某1的房门,将客厅钱包内的400元现金偷走。2017年2月2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庄伙小区33-1-603室的马某1家的房门,将卧室和客厅内的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块天王牌手表和60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200元。2017年2月27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新华区泰华街478号17-2-402室章某的房门,将客厅茶几上的一部小米手机偷走。2017年2月下旬某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小区5-4-603室高某家的房门,将客厅内的一部VIVO手机和70元现金偷走,经鉴定,手机价值853元。2017年3月5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热电厂宿舍1-3-602室马某2家的房门,将室内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2000元钱偷走。2017年3月18日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32号1-3-501室傅某家的房门,将客厅内的500元现金偷走。2017年3月下旬某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提前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石家庄市长安区棉三小区25-2-602室张某2家的房门,将卧室内的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一部苹果IPADMINI2平板电脑、两瓶施华蔻洗发水偷走,经鉴定,笔记本电脑价值530元,苹果IPADMINI2平板电脑价值1200元。上述被盗财物共计272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杨某、刘某、翟某、王某、张某1、马某1、章某、高某、马某2、傅某、张某2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退赔经济损失(后附被害人及经济损失名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邢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狄若男被害人姓名被盗现金(元)被盗财物鉴定价值(元)总计(元)杨桂兰95004509950刘刚200002000翟东科250047217221王立强016761676张少华4000400马正敏600200800高海涛70853923马林鹏200002000傅新梅5000500张圣保01730173027200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