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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辉,男,199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晋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郭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郭辉得知其女友李某乙的前男友即被害人李某甲到暂住处找李某乙,郭辉便与朋友“小二”等人来到暂住地。郭辉踹开房门,与房间内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争执引发肢体冲突,郭辉用木棍将李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左手损伤致左手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头部和右手等处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郭辉无故伤害他人,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辉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5时许,被告人郭辉接到其女友李某乙的电话,得知李某乙的前男友即被害人李某甲到李某乙的暂住地找她。被告人郭辉便与同行朋友“小二”等人来到其女友的暂住地。李某甲听到门外的动静后,便将房门反锁,被告人郭辉敲门未果,便踹开房门,与房间内的李某甲发生争执,后郭辉持房间内的木棍殴打李某甲,致李某甲左手受伤,之后李某甲离开该房屋。经法医鉴定,李某甲左手损伤致左手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头部和右手等处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以与被告人郭辉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并对被告人郭辉的行为予以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郭辉的个人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证实李某甲、李某乙对被告人郭辉的辨认。3、鉴定意见,证实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左手损伤致左手示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甲头部和右手等处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5点多,其从榆次回来后到其租住的房子拿其在汇迁房子的钥匙。到了之后,其见和其刚分手的李某乙在房间里睡觉,其问她钥匙在哪,她说在“婷婷”那里。其从婷婷那里拿上钥匙返回出租屋,李某乙正好出门,过了几分钟,她就叫来了四个年轻男子。在他们进门前,其听见楼道有声音,就赶紧把门反锁了,紧接着有人敲门但是也不做声,其也不敢开门,然后门就被踹开了。之后先进来了一个男的,应该是李某乙现在的男朋友,拿着镐把就朝其头上、背上乱打,另外三个男的拿着木板、热水壶也在其身上乱打。在这个过程中,其看到打其的一个人是大阳镇的“老二”,其就叫了他一声,他也认出了其,这些人就没再继续打下去。他们让其蹲在角落问其是不是该打,其没有回答,然后一个拿刀的年轻人就在其脸上踢了一脚,李某乙的男友也拿着镐把接着打其直到把镐把打断,他们中的头头自称“小胖”。打完其之后,其就赶紧回到家报警了。当时其被打时,房东好像听见不对劲儿,还上楼来查看,当时李某乙的男友郭辉和另一人就拦住房东,说没什么事,房东就没再管。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早上5点多左右,其接到其妹妹的电话,电话里她说她儿子也就是其外甥李某甲被人打了,其和老公赶过去之后,看见李某甲头上手上都是血,还听李某甲说在回西谢匠80号拿自己东西的时候,被李某乙叫来的四名男子打了。其就来报警了。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20日凌晨三四点,其在房子里睡觉,当时感觉有人摸其,其就赶紧开灯,发现是其之前的对象李某甲。他说来拿钥匙,然后其就去婷婷那里拿上钥匙给他并让他走,可是他不肯走,其就出来了,听见他将门反锁。其给男友郭辉打电话说了这事。过了一会,郭辉还有两三个男的就一起过来了,郭辉一个人先上楼叫李某甲开门,可是李某甲不开,他就踹开了房门,和李某甲吵了起来,吵的过程中李某甲推了郭辉一下,俩人就动手打了起来,打的过程中,郭辉拿起一根木棍朝李某甲身上打,其和郭辉的朋友过去赶紧拉架,后来其站在门口的时候,房东听见响动问其怎么回事,其说是朋友,没什么事,房东就走了。其回到房间,郭辉让李某甲离开,过了一会,我们也走了。7、被告人郭辉的供述,供认2016年10月大概20号左右,凌晨3点以后,其对象李某乙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进家里了,其当时正好开车送朋友,接了电话其就和朋友一起去西谢匠的住处看看怎么回事。其见到女朋友之后,她说之前追过她的一个男的来找她,还掀起被子摸她,其听了很生气就上楼敲门,没有人给其开门,其就将门踹开,看见一个男的坐在床上,对方问其是谁还推了其的肩膀一下,其就跟他撕扯起来。因为他个头比较大,其就在门后拿了一根木根打他,打了一会,其看见他的手流血了,这时其的朋友和李某乙也上来了,那个男的叫了一声“小二”,其的朋友“小二”拽住其说他认识这个男的,其就没有再打了。当时其的朋友“小二”、“石头”、“小胖”都没有动手,李某乙在门口劝我们不要打。打完之后房东上楼问怎么回事,我们说没事,房东没进家就走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郭辉无异议,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辉亲属能赔偿被害人李某甲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保吉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门月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姬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