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XXX与王红、李学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红,李学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929号原告XXX,男,195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封雷,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XXX之子。被告王红,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学英,女,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王红、李学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