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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詹桂琼、李华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桂琼,李华清,广州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詹桂清,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桂琼,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智芬,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林,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钛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杜桂元。原审第三人:詹桂清,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第三人:刘玉红(LIUYUHONG)。上诉人詹桂琼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向上诉人送达《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其不符合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情形,并同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詹桂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志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