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顺平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刑初2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顺平,男,1996年10月64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吸毒,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0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梁检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顺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丁金、检察官助理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7日190时许,被告人李顺平与沈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毒品交易地点后,在梁平区梁山街道乾街靠区检察院方向出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贩卖给沈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沈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72克),从李顺平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65克)和毒资200元。经检验,从被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顺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证人沈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毒品称量笔录与称量照片、检查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与指认照片,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检验报告,公安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1.3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李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顺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人民币。(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查获的毒品及毒资贰佰元人民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登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长平实习书记员刘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