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洪阳与从志军、孙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阳,从志军,孙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419号原告:张洪阳,汉族,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住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被告:从志军,汉族,男,1963年07月13日出生,住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被告:孙艳,汉族,女,1964年08月10日出生,住庄河市大营镇四家村。原告张洪阳与被告从志军、孙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款11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文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美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