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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策与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策,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51号原告:王策,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7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873115Y。法定代表人:徐任重,职务不详。原告王策诉被告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策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策撤诉。案件公告费260元,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策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霍凤琴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人民陪审员  郑志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