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策与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策,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551号原告:王策,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7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873115Y。法定代表人:徐任重,职务不详。原告王策诉被告京金联(天津)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王策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策撤诉。案件公告费260元,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策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霍凤琴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人民陪审员 郑志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