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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雪梅与龙永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梅,龙永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罗雪梅,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执行人龙永长,男,汉族,娄底市人,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黄辉,系该公司总经理。罗雪梅申请执行龙永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龙永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均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