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8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涂家清与达山·叶尔登巴图、宾旦·巴图巴依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家清,达山·叶尔登巴图,宾旦·巴图巴依尔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8民初571号原告:涂家清,男,汉族,1950年5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原籍四川南部县,现住尼勒克县,农民。被告:达山·叶尔登巴图,男,蒙古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籍新疆尼勒克县,现住尼勒克县,牧民。被告:宾旦·巴图巴依尔,男,蒙古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籍新疆尼勒克县,现住尼勒克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家清诉被告达山·叶尔登巴图、宾旦·巴图巴依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原告涂家清与被告达山·叶尔登巴图、宾旦·巴图巴依尔之间约定的退还承包费的时间未到期,原告涂家清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家清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家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涂家清负担。审判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春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