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知名与宋尊正、宋正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知名,宋尊正,宋正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822号原告:袁知名,女,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晋章(系袁知名之父),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宋尊正,男,199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宋正鱼,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原告袁知名与被告宋尊正、宋正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袁知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知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知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袁知名负担。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