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守文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守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851号罪犯彭守文,男。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溧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彭守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止,并处以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6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7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立新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指派警官冯骏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守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彭守文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彭守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财产刑未履行,且系职务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守文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彭守文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彭守文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彭守文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职务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守文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俊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