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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菏泽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发区橡树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区橡树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2564号原告:菏泽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沙路橡树湾小区9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文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国睿,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开发区橡树湾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沙路橡树湾小区。负责人:张汝德,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菏泽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橡树湾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菏泽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菏泽市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翟艳英人民陪审员  付继坤人民陪审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