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小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2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平,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1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西检刑诉[2017]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平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1日晚22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吉隆招待所内,被告人黄小平趁被害人黄某1熟睡之际,将黄某1放在房间内手提包中的2100元现金及手提包盗走(由于被盗手提包没有相关信息,故无法对该手提包进行价格鉴定)。得手后被告人黄小平连夜返回上海。同日被害人黄某1报警,上海警方通过南昌警方提供的黄小平个人轨迹进行信息研判,于2017年2月6日13时将被告人黄小平口头传唤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合庆派出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小平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黄小平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公诉意见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小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小平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颜颖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