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袁永鹏(原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戴俊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鹏(原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戴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袁永鹏(原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259号内431户。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被执行人戴俊杰,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袁永鹏与被执行人戴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