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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袁永鹏(原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戴俊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永鹏(原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戴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63号申请执行人袁永鹏(原青岛盛文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南流路259号内431户。身份证号码3702121976********。被执行人戴俊杰,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袁永鹏与被执行人戴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