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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闯、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闯,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闯,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文渡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5503-8。法定代表人:邵哲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闯与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房地产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文渡工业园区;福建省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集中区S-03号铸造车间.锻钢车间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文渡工业园区[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QY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07)第1664号],福建省福鼎市文渡工业项目集中区S-03号铸造车间.锻钢车间二[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QY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12)第0949号],福建省福鼎市秦屿镇文渡工业区(温州园文渡工业区)[房屋所有权证号:鼎房权证QY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鼎国用(2008)第0896号]的房地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绍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