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凡猛与刘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猛,刘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250号原告:孔凡猛,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同,山东洙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锋,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孔凡猛与被告刘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滞纳金;2.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约定到2016年6月18日前偿还借款8万元,剩余借款在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则按1%交纳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孔凡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出具的书面声明:刘国锋已偿还借款,借款原件已返还给刘国锋,请求驳回其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依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孔凡猛的起诉。原告孔凡猛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凡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玉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