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6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新与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659号原告:张新,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宁,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维刚,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馨名园1-8-602号(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卢国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生,天津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与被告天津市联大通讯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张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261元,减半收取计1630.5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