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9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971号之一原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60819000N。法定代表人:胡筱燕,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南,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丽,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773994932M。法定代表人:周励,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励,男,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已偿还货款409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锦卓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周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3元,依法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明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