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2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德州通德贸易有限公司、山东义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253号之三申请人:德州通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张大庄李七村。被申请人:山东义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三,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经济开发区店前路以西、前六村土地以南。被申请人:王春三,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利津县。被申请人:陈领军,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德州通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义辉化工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王春三、陈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王春三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奥迪牌车、鲁E×××××宝马牌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有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行为,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