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黄某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53号原告:邱某某,男,195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伟,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陈某某,女,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邱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