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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与查封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79号申请人骆东东,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骆丽丽,女,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韩胜勇,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钢结构办公用房18间、吊车-电动单梁葫芦型(5吨)9台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590万元。申请人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提供保险金额为1590万元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骆东东、骆丽丽、韩胜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赤峰永业仓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上附着物钢结构办公用房18间、吊车-电动单梁葫芦型(5吨)9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