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少旭与张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旭,张彦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民初2862号原告:刘少旭,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张彦东,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九台区。原告刘少旭与被告张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少旭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彦东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少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借据上约定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签订借款凭据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日签订借款凭据人民币20000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给,故诉至人民法院。张彦东,未到庭,无答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借条两枚。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彦东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写明:今向刘少旭借款人民币伍仟圆整,每月利息为2.5%,利率按照每月结算一次,该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同年4月2日被告张彦东又向原告刘少旭借款,借条写明:今向刘少旭借款人民币贰万圆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4月9日,每月利息为2.5%,利率按照每月结算一次。上述两张借条借款人处均有张彦东本人签字及按手印。庭审中,原告自述被告给付一个月的利息500元,此款只是借条2万元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债务人义务。借条中约定月利为2.5%过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月利二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少旭借款人民币2.5万元及利息(借款2万元利息自2017年5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借款5000元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月利二分计算)。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张彦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 来自